1997年底1998年初,史玉柱創(chuàng)立的巨人集團跨行業(yè)經營,進入房地產業(yè)。在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投資巨人大廈,想借助房地產火爆的買方市場大賺一筆,不想國家出臺緊縮銀根政策,想靠貸款維持建設的路子被堵,私人間借款面臨到期,自有資金已全部投入基礎建設,巨人集團資金鏈斷裂,巨人大廈地上建筑不見蹤影。
巨人失敗的原因很多包括:多元化投資擴張的戰(zhàn)略失誤;集團過度投資引起的資金鏈斷接;風險控制失效,籌資未申請銀行貸款。但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巨人集團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內部監(jiān)督缺乏是個重要的原因。
史玉柱在檢討失敗時坦言:巨人的董事會是空的,決策一個人說了算。董事會在內部控制中起著制約管理層專權,提高公司決策水平,強化風險管理體系的作用。而董事會無法發(fā)揮其作用,經營權和管理權都集中在決策人或主管手中,那么會導致決策失衡,難以控制其風險,從而導致管理當局經營管理理念和經營方式失誤而拖垮整個公司。
通過巨人集團的案例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
1. 企業(yè)應不斷加強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現代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因此,董事長和經歷不能是有由一人擔當,否則,權力約束機制得不到發(fā)揮應有的制衡與監(jiān)督作用。董事會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核心,加強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首先就要加強董事會的建設,發(fā)揮董事會的作用和潛能,使股東及其他利益團體的利益真正受到保護。
2. 企業(yè)應明確內部控制的責任;
內部控制的責任,不僅是董事會、監(jiān)事會、內部審計或者管理人員的責任,而是組織中每一個人的責任。監(jiān)事會對財務報告的責任質疑最高管理層、確保最高管理層所采取的行動正確。
3. 建立健全監(jiān)督機制,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監(jiān)督機制,明確董事會、監(jiān)事會、內部審計等有關部門在監(jiān)督工作中的職責權限和協調機制,規(guī)范投資風險調查處理程序,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防范因個人因素而導致內部控制失效、影響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風險。
行政與公共管理系 余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