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嫖娼者與剽竊者的相同點在于,他們都是對自己喜歡的東西的一種占有行為,而不同點在于,前者只僅僅是花錢去滿足一時私欲,屬于“臨時性犯罪”(如果此罪名確實存在的話)。而后者則是心存故意的在用他人的智慧為自己創(chuàng)造利益。
嫖娼者最多可以說是一時失足,對受害方來說,造成的傷害只是瞬間的,甚至可以說,并沒有造成傷害。因為,嫖娼者與被嫖者之間是一種你情我愿的交易,說難聽一點屬于一種付款消費行為,是不存在侵權的,只僅僅是一種道德淪喪問題。而剽竊者則不同,剽竊者是不經過原創(chuàng)作者的同意,把他人的作品無限復制,給原創(chuàng)作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侵權行為。借他人的雞下“自己的蛋”,而這類“雞”往往是那類根本不會下蛋的“公雞”和一些生不出蛋來的“笨母雞”。他們一但在剽竊過程中嘗到了甜頭,就會不斷的把這種無本生利的剽竊行為當成一種事業(yè),孜孜不倦夜以繼日的做下去。
嫖娼者是站在被嫖者面前的客人,可以討價還價,最多只是嫖資多少的問題,談不成拉倒;剽竊者則是躲在被剽者永遠也看不到的地方,用盜竊的方式采摘他人的勞動果實,吃鱉喝鱉不謝鱉,甚至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將剽竊進行到底,剽你沒商量,令人防不勝防。
由此可見剽竊者比嫖娼者更可恨!
打擊嫖娼行為,需要全民監(jiān)督舉報的同時,也需要個人自律。打擊剽竊行為,需要全民監(jiān)督舉報的同時,更需要行業(yè)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