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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士學位按陜西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專業(yè)授予。

  第三條 授予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體規(guī)范

  第一節(jié)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四條 學院設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一)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四年,可以連任。成員可包括學院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各分委員會主任和學科帶頭人等。

  (二)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另設秘書長一人,由主管教學副院長或教務處長擔任。

  (三)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應由教授、副教授或者具有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西北大學校本部委員須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長領導;辦公室設在教務處,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學位評定授予工作的具體事宜。

  第六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由相關學科組成,分委員會負責各學科學士學位授予的審查工作。

  (一)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可以連任。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二)分委員會主席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組成人員從各二級學院領導和專業(yè)主干課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中遴選,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三)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配備兼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本單位學士學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1-2次會議。閉會期間,如遇有特殊事項,可由主席提議臨時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議或交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處理。

  第八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全體成員過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議參照本細則第七、八條執(zhí)行。

  第十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如下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學院有關學位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審查和批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的申請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yè)生名單。

  (三)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做出撤銷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五)聽取和審查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組織學士學位授予質量評估。

  (六)審定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做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七)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核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的應屆本科畢業(yè)生的學士學位資格和條件,將審核情況和有關材料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二)做好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組織保障工作。

  (三)負責學位證書的管理、制作和頒發(fā),做好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四)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情況。

  (五)協(xié)調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之間的工作。

  (六)負責對有關學位方面的問題提供咨詢。

  (七)對各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擬授予學位的學生名單進行公示。

  (八)完成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各分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按照《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嚴格審核所屬專業(yè)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者的資格和條件,擬定應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并準備有關材料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二)負責處理本單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提出初步意見,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三)協(xié)助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學士學位證書的頒發(fā)工作。

  (四)完成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宜。

  第二節(jié) 授予學士學位條件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學習期間完成了本專業(yè)本科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學分;其課程(環(huán)節(jié))成績和畢業(yè)論文(設計)成績合格;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負責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經(jīng)畢業(yè)資格審核準予畢業(yè)。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取得畢業(yè)資格者。

  (二)因違反校規(guī)校紀,學習期間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或違紀次數(shù)超過1次的畢業(yè)生。

  (三)正考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占總學分[含課程學分和畢業(yè)論文(設計)學分]六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結業(yè)離校后,返校參加課程(環(huán)節(jié))補考成績合格,換發(fā)畢業(yè)證書者。

  (五)畢業(yè)論文(設計)、公開發(fā)表的文章(論文)等有剽竊抄襲或者偽造數(shù)據(jù)行為者。

  (六)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凡在大學一年級和二年級第一學期受處分后認錯態(tài)度較好、有明顯進步并解除處分,專業(yè)課成績平均在75分及以上,獲得與專業(yè)能力相關的院級或校外[以下列獎項明細(一)至(八)條及附件說明為準]兩項以上的獎勵者(省級以上獎項,重要期刊及以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或作品的只需一項),由本人提出恢復學位申請資格,經(jīng)所在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提交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者,可不受第十四條第二款中學習期間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的限制。相關獎項包括:

  (一)學院級、省級的優(yōu)秀畢業(yè)生或優(yōu)秀學生干部或三好學生及國家獎學金獲得者。

  (二)在與專業(yè)相關的重要期刊及以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或3000字以上的文學作品,不足3000字的,按所發(fā)期刊級別降一級認定(核心期刊按重要期刊認定,重要期刊按校級獲獎認定);在取得ISSN或CN刊號的公開發(fā)行的期刊上發(fā)表2000字以上學術論文或文學作品,參照校級獲獎進行認定。藝術類學生所公開發(fā)表的作品按期(報)刊的級別認定。

  (三)團省委主辦與專業(yè)相關的非集體競賽[參加人為3人以下(含3人)]獲得獎勵(詳見附件2),參加其他官方或行業(yè)組織的與專業(yè)相關的非集體競賽[參加人為3人以下(含3人)]參照上述條件執(zhí)行。

  (四)教育廳委托各高校舉辦的專業(yè)比賽或行業(yè)內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競賽中獲得獎項(詳見附件3)。

  (五)以上獎勵應為個人獲獎或3人以下(含3人)合作獲獎,且所獲獎項為三等獎及以上,優(yōu)秀獎按所獲獎項級別降一級(按校級獲獎認定)。

  (六)受處分后認錯態(tài)度不好,或提供虛假信息及偽造材料者不能恢復學位申請資格,并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七)學生所考取的各種行業(yè)資格證書、大學英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均不作為恢復學位申請資格的參考依據(jù)。

  (八)考研、考公務員、進入事業(yè)單位、理想就業(yè)、家庭貧困等均不作為恢復學位申請資格的參考依據(jù)。

  第三節(jié) 學士學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六條 畢業(yè)生本人申請。符合條件者,畢業(yè)前兩個月向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學士學位申請表》。

  第十七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各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會議對申請者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課程成績等方面進行審核,提出擬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并編制登記表,并向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辦公室復核。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分委員會提出的名單及有關材料逐一進行復核,經(jīng)確認無誤后,匯總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九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復核上報名單及有關材料進行審議,審議通過者授予學士學位。對于不符合授予條件或審議未通過而不授予學士學位者,應填寫《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登記表》,留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位證書由學院頒發(fā),自頒發(fā)之日起生效。學位證書遺失不再補辦。

  第二十一條 對于已經(jīng)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如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嚴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情況,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可召開會議作出撤銷所授予學位的決定,并通知有關單位,同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學院將按相關規(guī)定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果對學位授予有異議,可向所在學科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經(jīng)審查后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解釋和處理。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學術論文級別認定辦法

     2、團省委主辦與專業(yè)相關的非集體競賽

     3、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學科競賽一覽表

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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